過失犯罪有沒有結果加重犯?
一、過失犯罪有沒有結果加重犯?
過失犯罪有結果加重犯的,對於構成過失犯罪造成的犯罪後果嚴重的,就屬於是結果加重犯,人民法院在處罰,應當按照犯罪情節嚴重的進行處罰,但是處罰成程度是要比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的處罰要輕的,如果是同時還構成其他罪的,一般是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進行處罰。
1. 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 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後果,不數罪併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二、結果加重犯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
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於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於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於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結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也就是意味着,只有《刑法》明文規定的時候,才能認定該犯罪行為人構成結果加重犯,常見的結果加重犯包括強姦致人重傷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等等,在結果加重犯中,行為人對基本犯罪行為持故意心理,但是對結果加重犯的行為一般持過失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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