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有什麼?
一、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有什麼?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於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二、舉動犯和行為犯有何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行為不同,可以將犯罪行為分為舉止犯和行為犯兩種。舉止犯和行為犯的概念不同,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兩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是以犯罪行為完成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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