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規定農村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
一、《民法典》中規定農村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
《民法典》中規定農村離婚家庭財產分割方法為:離婚後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1、程序的區別。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2、性質的區別。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3、效力的區別。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係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係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係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所以説,《民法典》中規定農村離婚家庭財產分割方法如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採取財產分割的方法,但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就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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