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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合同未登記是否有效?

不動產物權合同未登記是否有效?

一、不動產物權合同未登記是否有效?

未辦理登記前訂立的不動產物權合同是有效的。為了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當事人之間一般都會簽訂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但是,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是否辦理登記卻沒有必然聯繫。也就是説,沒有辦理登記的結果只是物權不發生變動,但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意在保護未違反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未辦理登記,而且買賣合同是成立並且生效,那麼賣方就必須繼續履行為買方辦理過户登記的義務。如果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賣方要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果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效力是什麼樣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效力怎樣,是依據有關的法律來進行規範。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佔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在我國的物權變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説,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到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不動產物權不進行變更登記,該不動產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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