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了有關不動產物權的合同但沒有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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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了有關不動產物權的合同但沒有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為了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當事人之間一般都會簽訂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但合同生效並不代表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登記是與物權變動聯繫在一起,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和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買受人的合同權利仍然受到保護,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依不同情形,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實際履行合同,即請求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或者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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