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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免責條款無效

一、什麼條件下免責條款無效?

什麼條件下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條款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無權援引免責條款。

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

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枱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

三、免責條款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須予以説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説明義務

民事合同中可以訂立免責條款,不過,免責條款是需要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免責條款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相關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下,並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且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的,也仍然要全面履行應盡義務。

標籤:免責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