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開設賭場罪是如何構成的?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有何區別?
1、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2)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3、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4、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5、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6、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7、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8、開設賭場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罰,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和結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賭博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更是違法的,構成開設賭場罪需要符合四個條件,分別為犯罪的主體為成年人且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行為人表現為故意;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一般構成此罪會判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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