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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工傷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常見的工傷糾紛類型有哪寫

常見的工傷糾紛類型有哪些

(1)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因為不願承擔工傷賠償費用或怕被安監部門檢查和處罰,不肯申請工傷認定或阻撓工傷認定的。

(2)用人單位否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從而不願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不願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支出的。

(3)客觀事實不明或相關證據不足,使受傷職工、用人單位、勞動部門三方對是否屬於工傷有爭議的。

(4)醫療診斷為複合傷病等,難以確定是否屬於職業病,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診斷結論有爭議的。

(5)用人單位對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不服而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的。

(6)勞動者一方對認定不是工傷的結論不服而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的。

(7)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或存在爭議,提出再次鑑定的。

(8)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工傷醫療費用及其他工傷待遇的承擔(包括應承擔的項目、計算標準、計算方法)存有爭議,用人單位一方拒絕按勞動者要求支付,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對於工傷如何處理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4、就事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及時申請。

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的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5、當事人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一審判決不服的,15日內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工傷糾紛類型,比如有用人單位否認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是不認可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屬於工傷。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受到工傷以後,需要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根據鑑定的結果來要求賠償。

標籤:工傷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