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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執業有無迴避規定?

一、公證員執業有無迴避規定?

公證員執業有無迴避規定?

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上述情形不僅適用於公證人員(包括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等),而且也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在出現上述情形後,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二、公證員提出迴避應該由誰批准?

1、公證員的迴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由本處主任決定;公證處主任的迴避由本級司法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

2、迴避決定作出後,公證處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3、公證員明知有迴避情況而不迴避的,依照公證處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三、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通過國家司法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證員就是在公證機構從業的執業人員,但如果公證員遇到與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那麼就必須要申請回避,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直接書面申請,只要走法律的程序,那麼就可以保障到案件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