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危險物品肇事罪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於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國家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置保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於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上述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危險物品的範圍、種類以及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等都有着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這一客觀特徵時,必須嚴格依照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作出正確的認定。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有可能構成本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即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生產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如製造雷管、炸藥等;儲存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運輸危險物品,是指從事把危險物品由甲地運往乙地的運輸搬送工作;使用危險物品,是指將危險物品用於實際的生產與生活中,如使用敵敵畏殺蟲等。雖然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不同過程中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主要有以下具體情形,在生產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要求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如廠房、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規定而擅自生產爆炸易燃物品;在儲存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設人管理,不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調温、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如不依性能分類等安全規定存放貨物;在運輸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規定,將客貨混裝不按規定分運、分卸、不限速行駛,貨物的容器和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不按規定選送押運員或押運員擅離職守;在使用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的劑量、範圍、方法使用或者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行為人只有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其他場合發生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如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則以其他犯罪論處。所謂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如果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是由於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的,則不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上對於危險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犯罪分子在利用危險物品進行肇事的過程中,極易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並造成了大量的人生財產損失,相關情況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的認定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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