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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免責協議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法律效力,即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內容有處分的權利;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採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達成的協議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益。對一方顯失公平的協議也是可撤銷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違約以及侵權態度的藐視。

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着分配風險的作用,並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禦風險,左右着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

5、必須予以説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説明義務。

格式合同不同於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於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行業,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於是由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覆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的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於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很多、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奧妙。

因此,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説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説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其實在民事合同的簽訂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會在民事合同中約定一些免責條款的,這些免責條款是免除合同一方當事人法律責任的依據,比如説在買賣合同,或者是在租賃合同中一些事項產生之後,買受人或者是出租人免除法律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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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免責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