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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延後有時間限制嗎?

一、開庭時間延後有時間限制嗎?

開庭時間延後有時間限制嗎?

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依據既定的時間審理,但在實踐中如果出現一些情況造成不得不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種措施。

二、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是: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除此之外,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公訴人的建議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如果案件在原來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無法正常開庭的,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開庭時間延後的申請。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複雜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考慮,開庭延後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開庭,然後制度的執行對於案件的審理公平、公正性有着重要的保障。

標籤:延後 開庭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