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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限制嗎

一、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限制嗎?

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限制嗎

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沒有限制,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刑事案件開庭後的審理流程是什麼?

1、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評議和宣判。

三、刑事案件開庭後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刑事案件開庭後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事實上,無論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活動,開庭時間都不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開庭時間,如果刑事案件是公開審理的,開庭前三天法院會公佈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開庭後,經法院審理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