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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庭到宣判有時間限制嗎?

從開庭到宣判有時間限制嗎?

一、從開庭到宣判有時間限制嗎?

從開庭到宣判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用普通的程序審理民事訴訟的,法院要在受理案件6個月內作出判決,案情複雜要延長的,可以向院.長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如果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要在受理案件3個月內作出宣判。

二、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什麼?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着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執法人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執法人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從開庭到宣判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確定更快的解決,而且也是有審理的期限,如果是屬於公訴案件,一般最短二個月內宣判,如果是屬於民事案件一般走簡易程序也需要在三個月內宣判,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標籤:開庭 宣判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