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沒有明確規定,以仲裁裁決書中規定的執行時間為準,未在規定的時間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應該以仲裁裁決書為準,正常情況下是應該在仲裁裁決書中標註的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的,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有問題,並可以提供充分證據的,可以在6個月內請求中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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