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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考試如何定罪處罰的

代替他人考試如何定罪處罰的

一、代替他人考試如何定罪處罰的

1、以代替考試罪定罪,應當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代替考試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3、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為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法律上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二、代替考試罪犯罪構成有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個是應試者;另一個是替考者。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

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涉嫌代替考試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有兩個,一個是應試者,一個是替考者,這兩個主體都需要年滿16週歲,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並不構成此罪。

標籤:定罪 處罰 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