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保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破壞環保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違反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屬於污染環境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污染環境的免責事由有什麼?
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受害者自身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三、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呢?
1、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後,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後產生的症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症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
2、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於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在飲用水中投放放射性廢物、有毒有害物質,要追究刑事責任,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但是也可以免於承擔環境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三種情形,一種是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後果;一種是受害者自身遭受損失;最後一種是污染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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