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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人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一、對犯人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對犯人判處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判緩刑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這裏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緩刑,即暫緩執行刑罰,指的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訴訟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並且應受刑罰處罰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但是暫時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人民法院會給與一定的考察期,由考察機構在考察期內對該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該罪犯在考察期內的表現好壞,是否有再犯新罪等情況,再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的刑罰。

二、判緩刑能離開居住地嗎?

雖然判緩刑了也屬於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機構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彙報、月鑑定”的工作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部門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機構,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判緩刑並不構成累犯,不符合累犯的認定條件,判緩刑後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能離開居住地。雖然緩刑不會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但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緩刑期間要做到隨傳隨到,要積極配合公安機構的調查,不能出現新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