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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怎麼處罰?

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怎麼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以牟利為目的,提供能夠使人成癮的藥品的,還應當以其它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

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利,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

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益,還侵害了我國的藥品管理制度,其實精神藥品也會被用於毒品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向毒品犯罪得到行為人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此時就不會認定為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而會被定為販賣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