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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嗎?

一、管轄權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嗎?

管轄權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嗎?

管轄權轉移是不同於移送管轄的,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二、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管轄權轉移不同於移送管轄,移送執行應該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具備移送執行的必要性,其次要填寫一份執行書,最後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是具有執行內容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