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訴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公務員申訴時間一般是多久?
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時間限制是三個月。
根據《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第十五條 公務員申請複核,應當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請。在複核決定作出前,申請複核的公務員不得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複核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公務員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申訴。
第十七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和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複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複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聯繫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機關的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申請複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九條 複核、申訴、再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二十條受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木規定第十四務規定的受理範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機關管轄;
(五)申訴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申訴、再申訴,不予受理。
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限期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決定作礎前,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複核、申訴和再申訴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受理機關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複核、申祈和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井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訴機關。
二、公務員申訴的特點
作為公務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其申訴具有以下特點:
(1)申訴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權益的申訴,公務員無權提出。若其公務員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申訴的對象侷限於涉及公務員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人事處理決定是公務員管理機關對公務員的考核、培訓、獎懲、交流、迴避、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和工資福利等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分為行政處分決定和非行政處分決定兩種。前者是對公務員違反義務和紀律的行為作出的懲戒,後者是因其他事由對公務員作出的處理。
(3)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這只是當事人本人的主觀認定;人事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確實違法或不當,還有待於受理申訴的機關的審查和判斷。因此,公務員提起申訴,並不要求人事處理決定確實違法或不當,而只要公務員主觀上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就可以提出申訴。
(4)公務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務員申訴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公務員所在機關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處理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説,公務員的申訴是國家為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事後補救制度,公務員法賦予受到處理的公務員提供表達意見,要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利。
在我國,行政監察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實行的是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複審、審核終結制度。最終裁決,上一級行政或監察機關,在接到申訴後,在規定的時間,按前述法定的程序進行再審核,直至作出最終的裁決決定。至此,申訴過程即告完結。如果公務員對最終裁決依然不服,可以通過相關渠道,繼續反映問題,但這不再屬於申訴程序。申訴受理機關的最終裁決結果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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