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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被撤銷後還有法律效力嗎

仲裁裁決被撤銷後,仲裁裁決自始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被撤銷後還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有:

1.適用範圍:僅適用用人單位一方;僅適用第四十七條所例舉的案件。

2.訴訟時效: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而非十五日。

3.受理法院: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而非基層人民法院。

4.文書形式:不是起訴狀,而是撤銷裁決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分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莫將勞動仲裁委員會列為被申請人。

總的來説,仲裁裁決被撤銷後,仲裁裁決無效。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當事人都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仲裁員在辦理仲裁案件時有違法行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