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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股東資格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股東資格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因確認股東資格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股東資格應該如何確認

股東資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條件是具備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與實質性的條件,但在實務中,這些條件常常並不完全具備,如何通過不完整的證據來判斷股東資格,就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當股東出資、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與工商登記的股東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為,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為準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係,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衝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為公司章程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係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因股東資格而引起的糾紛,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一般在起訴之前就需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確定股東資格的法院都會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找到管轄的法院,自己的權益才會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