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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須達到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才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如果達到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保證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所謂承兑是指票據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在匯票上表示願意按照票據文義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為,亦即,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所謂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擔當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為。所謂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

所謂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兑;對背書不連續(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鑑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據(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外作出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時,必須嚴格的遵守《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承兑、付款或者保證行為的規定,擅自為他人予以承兑、保證的,在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就會被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