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三年緩刑三年啥意思
一、刑法判三年緩刑三年啥意思
判刑3年緩刑3年是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是我國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即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緩期條件的罪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限,這個考驗期限要高於或等於原判刑罰。但緩刑考驗期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或發現其他以前犯的罪,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考驗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原判就不再執行。否則,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判緩刑後怎麼辦
1、判了緩刑之後,法院會出具執行通知,攜執行通知到司法機構去報道,司法機構會出具報道單,持報到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區矯正。矯正結束之後,會出具一個解除矯正通知,矯正結束了,相當於刑罰執行完畢。
2、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社區和公安機構在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再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判三年緩三年是指執行三年緩刑而不執行三年有期徒刑。判緩刑之後會有一定的考驗期,在此期間要做到隨傳隨到,不能有違法犯罪行為,否則會撤銷緩刑的決定,按照原來的刑罰執行,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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