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跨國合同糾紛怎麼辦?
首先,關於合同糾紛適用的實體法法律,第一順序為意思自治優先。為了避免出現合同糾紛後適用實體法律的不確定性,建議合同簽訂主體在簽訂涉外合同時儘量選擇熟悉的中國的法律,即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涉及合同糾紛時,雙方同意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其次,關於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在涉外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通常被建議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非訴訟方式。原因在於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很可能需要涉及法院的執行,而各個國家之間法院判決書的承認和執行受到諸多限制,一份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都比較困難。但是通過仲裁方式獲得的一份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往往比法院的判決書更能得到不同國家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中國作為公約的成員國之一,和世界上其他160餘個成員國之間互相承認和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若需要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前提在於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另外,在一份涉外的合同中,如果同時約定了訴訟和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或訴或裁),相應的約定仲裁部分並不必然無效。按照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合同中若涉及或訴或裁條款,一般認為訴訟條款有效,而仲裁條款無效,最終可能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關於糾紛管轄的約定。首先,涉外業務,不論是投資還是貿易,一定要有完備的書面合同,因為相較於國內商業活動,跨境交易風險極高,若合同不完善,萬一出現問題,則維權極為艱難;另外,合同中要明確約定糾紛管轄機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可以選擇法院管轄,比如能夠確定境外合作方在我國境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比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大額投資且該投資近年連續盈利且有分紅等),若無,則建議選擇仲裁機構管轄,這樣可以避開上文所説的“國內法院的判決在國外無法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問題,除非特殊情況比如有仲裁程序性問題等,一國仲裁在另一國法院是能夠被承認並執行的。
其實涉外合同糾紛和我國國內的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是一樣的,只不過在處理涉外合同糾紛的時候,首先要確定處理該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準據法,只有確定準據法之後,才可以進入到下一步程序中,涉外合同糾紛和國內合同糾紛都可以運用協商、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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