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國際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發生了國際合同糾紛怎麼辦?
發生了國際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相關的方式來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是十分複雜的,它涉及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同時還有裁決或判決得以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四種方法中進行慎重選擇,並將選擇出的方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在爭議出現後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由於種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協調相互間的關係,發展往來;若雙方爭執較大,達不成協議時,可請第三者調解。一貫主張以調解為主、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但可以獨立於其他方法專門採用,也可以在仲裁過程及訴訟過程中隨時採用,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就不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而從實踐上看,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於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為:第一,仲裁方法較為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於民間或半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佈,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佈,這有利於為當事人保密,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
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什麼
1、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誌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2、慎重採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賣係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最後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賣一般是採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於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製品。對於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3、商檢條款應嚴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於在法定檢驗範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於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鑽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
國際合同簽訂之後,雙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解決相關糾紛的,當然了,如果説雙方關於合同的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此產生非常大的矛盾,那麼就只能夠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而中國一向秉持着友好協商的原則來處理這類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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