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遲4次開庭時間合理嗎?
一、法院延遲4次開庭時間合理嗎?
合理的。現在要考慮公訴人、辯護律師、被告人、原告還有法警等的時間,一個環節有問題可能就開不了,還有其他任務衝突,例如被緊急叫去維穩等。我國法院的庭審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只要在審限內審結案件就可以。但是,按照實際情況,一般來説一次庭審的時間需要1到2個小時左右。如果案件權利關係簡單,通常一個小時左右可以審理完畢,要是有一定複雜程度的,需要1個多小時到2小時,或者2小時以上不等。
二、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院延遲開庭的時間是在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以延遲的,多次延遲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理完成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首先是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接着由審判長宣佈開庭,進行法庭調查,進行法庭辯論,最後進行評議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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