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傳喚開庭時間可推遲嗎?
一、法庭傳喚開庭時間可推遲嗎?
法庭傳喚開庭時間在沒有特殊情況之下,不可以推遲。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範圍。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對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推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
(三)恢復審理。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以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
開庭的時間是由法院根據案情的審理狀況所進行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調整的,除非確實存在着法定情形才能夠推遲。如果還有什麼不太清楚的,可以諮詢身邊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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