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移送管轄多久立案?
一、法律規定移送管轄多久立案?
法律規定移送管轄在三日的時間內立案。移送管轄後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應具備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1、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2、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可能對於移送管轄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卻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管轄權有問題的話,就會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收到案卷的材料之後的三天的時間之內就需要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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