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轄一般多久?
一、法院移送管轄一般多久
法院移送管轄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法院審判的流程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法院移送管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不能隨便的就移送其他法院進行審理的。這樣子才可以避免法院之間互相推諉的情況。法院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當法院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的話就會移交給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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