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收購的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收購的是除上述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哪些
(一)客體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論處。
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重點保護動物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認定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刑,輕者處五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來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的野生動物是不準任何人進行收購或者是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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