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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豁免權怎麼定義?

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就是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因履行職責發表的書面或口頭言論不受指控和追究。對律師的刑事辯護豁免權作出了界定,指出了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的內容以及限制,這對於我國建立健全辯護律師豁免權制度有着十分積極的意義。

刑事辯護豁免權怎麼定義?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律師法》的第37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是第一次被訊問的時候就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則可以隨時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最主要的就是律師,律師在擔任辯護人的時候,享有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