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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了刑事辯護的全覆蓋的意義是什麼?

一、確立了刑事辯護的全覆蓋的意義是什麼?

確立了刑事辯護的全覆蓋的意義是什麼?

確立了刑事辯護的全覆蓋的意義是擴大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的範圍,因此稱為“全覆蓋”,其推出的初衷是“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顯然,這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強人權保障”,也即加強對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全覆蓋試點辦法”設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1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除此之外,“全覆蓋試點辦法”提出了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並明確提出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且及時足額支付。“全覆蓋試點辦法”還對律師的辯護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包括“應當會見被告人並製作會見筆錄,應當閲卷並複製主要的案卷材料,”對於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參加全部庭審活動,充分質證、陳述;發表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二、有利於獲得依法辯護,

“全覆蓋試點辦法”再次強調了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有獲得依法辯護的要求。依法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台不僅在有助於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進行了細化,在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程序上也進行了明確,這樣有助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切實保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台促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順利推行。該項改革要求查明事實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國大多數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不瞭解《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的刑事訴訟權利和規定。在現階段刑事辯護律師參與率不足的情況下,“全覆蓋試點辦法”有助於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也有助於法官“兼聽則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觀真實的裁決。

“全覆蓋試點辦法”不但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職責,更是對提升律師隊伍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已經基本實現了專業化,而由於法律服務業的特殊性,加上律師業務範圍等因素,律師業還沒有完全形成自己的業務專長分工,有些律師從事的業務跨多個領域,而刑事辯護因關涉當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與其他業務相比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執業風險大,執業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提升是導致一些年輕律師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全覆蓋”恰恰給年輕律師提供了參與刑事辯護的途徑,為整體提升律師刑事辯護業務水平提供了切實途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刑事辯護大家可能是比較熟悉的,因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一些形式方面的糾紛的時候,都會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提供一定的專業幫助,這樣的一種全覆蓋的方式的話,對於哪一方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