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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污點證人有刑事豁免權嗎

在我國污點證人有刑事豁免權嗎
當前社會對污點證人的關注,源自於其對難以偵破之重要案件的關鍵作用,腐敗案件是此類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願意與偵控方合作的機制,集中體現為刑事司法領域中的協商與交換。該過程以刑事契約理論為基礎,其外化形態呈現為一系列刑事責任豁免制度。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沒有規定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但該制度的內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體現。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揭發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線索或積極協助追逃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適用法律中有關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訴等制度的規定處理。但由於酌定不起訴制度在我國當前的適用範圍較窄,即僅在“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檢察機關才有決定是否起訴的裁量權,所以,更多時候是通過立功制度來從輕、減輕或免除提供積極協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第390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該條規定與“污點證人作證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