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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合同效力待定的定義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典》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三、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銷嗎?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撤銷。合同善意相對人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暫時沒有生效的合同,效力具有不確定性。效力合同主要包括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等幾種合同。此外,效力待定合同是可以進行撤銷的合同,一般是合同善意相對人以通知的方式撤銷的。

標籤:待定 效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