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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效力待定合同

什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合同: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1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標籤:效力 待定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