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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意思?

一、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意思?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屬於還沒有正式生效的合同,對於此合同還不能進入到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一般需要構成了生效條件之後才能確定此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這樣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效的。


標籤:合同 效力 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