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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行使民事重大誤解撤銷權?

怎麼行使民事重大誤解撤銷權?

一、怎麼行使民事重大誤解撤銷權?

對於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想要撤銷的話可以參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協商。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誠信自願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撤銷原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

(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意思一致,還可以選擇交由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這要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調解的程序也比較便捷靈活。

(三)如果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就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雖然訴訟的程序可能比較複雜,但訴訟的公信力更強,而且生效後的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期限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如果不知道撤銷事由,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重大誤解撤銷權人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話,根本不構成誤解,反而可能構成欺詐;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輕微過失的話,誤解就不可能發生。

其次,主張表意人有重大過失即喪失撤銷權的觀點無非是認為,因誤解者本人對自己的利益漠不關心,法律就沒有必要保護它。這一觀點,受到許多學者的挑戰,他們認為,當事人即使有過錯,也不影響其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權利。

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擔重大不利後果外,在於法律認為其過錯有可寬宥性。可寬有性在於,一方面重大誤解有時是一方的誤解是由另一方的過錯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誤解就不應只考慮一方的救濟措施;另一方面,過錯一方要承擔對方因變更、撤銷帶來的損失,重大誤解是要求變更、撤銷合同的理由,並非免責的理由。因此,重大誤解是具有合理性的,與漠不關心難以等同。

其實合同成立之後並不是當然的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成立之後,如果是合同中存在法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情形,該民事合同就可以被人民法院撤銷,一般來説,只要是民事合同簽訂的時候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另一方的情形,或者是一方存在重大誤解的,都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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