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有什麼內容?
一、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租賃合同法律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為3年。超過3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所以,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定要牢記其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起訴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以超過時效來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我國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何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4、一般認為,現行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之後,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為租賃合同的履行、租金的支付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此時首先可以協商處理,如果是無法協商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但是要注意在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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