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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會籤認罪認罰書嗎?

取保候審會籤認罪認罰書嗎?

一、取保候審會籤認罪認罰書嗎?

取保候審不一定會籤認罪認罰書,取保候審一定不一定認罪認罰,需要按照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1、有罪的,需要認罪才會被批准取保候審;

2、無罪的,具備法定條件可取保候審,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立即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是需要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來作出決定,同時在取保候審這個階段並不一定要籤認罪認罰書,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區別對待。比如説還沒有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是可以不簽訂認罪認罰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