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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能否變更訴訟標的

法律2.63W
重審能否變更訴訟標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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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這個視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