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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後取保候審可以嗎?

一、認罪認罰後取保候審可以嗎?

認罪認罰後取保候審可以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依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5、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6、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訴法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能夠從當事人的這種做法表現出對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為已經有了悔改之意了,還有就是雖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響量刑結果,但任何從輕處罰的機會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不應該放過的,將來在服刑期間,也是考慮到當事人當初的這個行為,再次被減刑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