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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補救

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補救

一、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補救

可以進行補正的,同時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對於仲裁員也會宣佈之前的裁決書是屬於無效的;而對於在宣佈了無效之後執法人員就應該要在七日之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從而重新進行處理。

仲裁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並送達當事人。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包括什麼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

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類型:

1、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1、對當事人的效力。

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2、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

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3、強制執行的效力。

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決定存在錯誤,可以重新作出裁決。仲裁決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裁決的生效時間,另一個是裁決的約束力,仲裁決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出現當事人未按照仲裁決定中的要求履行義務的情況,裁決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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