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生效仲裁裁決錯誤如何救濟?
一、發現生效仲裁裁決錯誤如何救濟?
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的《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四)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的審查認定。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主動啟動撤裁的程序和條件。但法院如適用該條款的規定,不受當事人是否以該法定事由申請的影響。也就是説,不論當事人是否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以該條款作為撤銷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動適用該條款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決定是否以裁定駁回或者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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