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是什麼?
一、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是什麼?
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是查封扣押凍結的。
(一)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
1、違法獲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採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後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後難以取得等。
3、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直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有一些當事人為了保全自己的相關權益,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過程當中的保全,或者是在訴訟之前就提出了保全,這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審查之後,確定無誤的情況之下就可以作出保全的裁定。那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對於身體保健院來説的話,也需要提交相對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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