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一、哪些行為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一)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採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後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後難以取得等。
(3)、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直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4)、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範圍採取保全措施的;
二是採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
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採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採取保全措施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錢財和物品,但在申請時也需要確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採取保全的,那麼執法人員堅決不能同意,同時對保全的財產也需要與案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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