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項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應注意:
一、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慎重行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條件和保全範圍。
沒有使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的,不應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原則上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並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確有必要時依職權保全要特別慎重。
三、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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