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對於物權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對於物權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對於物權侵權責任規定是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相關的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又稱“一般侵權責任”。民事主體因其過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時,依照民法一般規則其本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法律,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民法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全部要件,司法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該責任一般須由不法行為人本人承擔,適用自己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從事了侵害他人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一般侵權責任依其侵權行為內容可分為侵害財產的民事責任,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和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依行為人過錯可分為單獨過錯責任、共同過錯責任、混合過錯責任等。
目前關於侵權行為依然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的,對於受到傷害的人員來説,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對方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一般的侵權行為適用的原則都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在當事人有過錯的情況之下,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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