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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短信送達

債權轉讓 短信送達

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屬於權利與義務關係,債權人享有債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處分自己的債務,包括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轉讓需不需要送達呢?如果需要的話,送達方式又有哪些呢?今天,本站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關於債權轉讓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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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短信送達的合法性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通知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二、債權轉讓通知如何送達
債權轉讓後,送達通知的方式的選取也是至關重要的。採取通知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二)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採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三)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四)不宜採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採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